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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沈腾建议取消“律师立案需带身份证原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5-12 14:32:56 人气:166

近日,受当事人委托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的北京律师肖某遇到了烦心事儿,使本应顺利立案的案件至今仍处于悬而未决、毫无进展的状态,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全在于一张身份证和一则规定。《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由于当事人身处国外,通讯不便,短时间内无法向肖律师提供身份证原件,而法院又不认可当事人给肖律师签署的委托协议和传真而来的身份证复印件,两难的境地使肖律师无法顺利立案。

“律师立案必须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与诉讼法和身份证法不符。”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腾表示他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沈腾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法检司之间的信任体系不够坚实。一份身份证原件带来的不仅是律师立案的不便,更是建立紧密的司法共同体的藩篱。

因此,在海淀区政协九届五次全会上,沈腾建议取消《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中关于律师立案必须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的有关条款。海淀区政协已经受理该建议并提交北京市政协。

对于律师立案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的规定见于《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沈腾表示,这项规定并无法律依据,“翻遍整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也没有找到律师立案必须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的条文。而在《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的五种情况中,也没有注明律师立案需要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沈腾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向记者解释了原因。首先,这条是针对证据,而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不是证据;其次,律师立案提交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手续;最后,立案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是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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