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姜莉萍 通讯员 王妍 申颖) 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手头又缺钱,为了维持日常开销,汤某竟以剪刀剪断挂绳的方式窃取儿童脖子上的金制吊坠。昨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窃取儿童脖子上的金制挂坠
48岁的汤某是泉山区人,曾有多次吸毒、贩毒和盗窃的前科。他没有什么固定工作,为了维持日常的生活开销,在2005年7月至10月,他在我市儿童医院、泉山区大润发超市等地,使用剪刀剪断挂绳的方式窃取儿童脖子上的金制吊坠,多次盗窃他人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51元。
戴女士及女儿就是其中一起案件的受害者。
10月18日下午,戴女士带着3岁多的女儿到建国西路大润发超市购物,让女儿坐在超市购物车内。女儿脖子上用红绳挂着一个黄金吊坠和桃木剑。在收银台结账处排队付款时,戴女士站在前面,女儿和购物车则在她身后。
在超市寻找作案对象的汤某已经“看中”了戴女士女儿脖子上的黄金吊坠。他假装购物,在收银台处附近的货架溜达了一圈,视线不停地逗留在小姑娘的脖子上。一两分钟后,发现戴女士正掏钱包准备结账没空留意女儿时,他手插着口袋,走到购物车旁边。然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站到小姑娘面前,右手拿出一把剪刀,将小姑娘脖子上的红绳剪断,拿走吊坠,转身离开。整个作案过程非常迅速,仅用两秒钟。
从当时的监控可以看出,收银员发现有陌生男子靠近购物车时,提醒戴女士注意随身财物。戴女士听到提醒后,先是检查了随身携带的提包,发现财物并没有丢失。几秒钟后,她才发现女儿脖子上的小金锁不见了。
赃物拿到大坝头附近低价处理
汤某作案使用的工具是一把黑色的小剪刀,他从地摊上花2元钱购买而来。“我每次都是把剪刀放在口袋里,靠近想要偷的儿童之后,就偷偷从口袋里拿出来。”他说,作案时一手抓住儿童脖子上金吊坠的红绳,另一只手用剪刀剪断红绳,之后将吊坠偷走。
通过这种作案手段,汤某还在儿童医院作案过。7月18日中午,他溜达到儿童医院。“我看到大厅靠南边的候诊区位置,有一个小男孩坐在椅子上玩,脖子上戴着一个金吊坠,旁边也没有大人。”于是汤某悄悄走到男孩身边,趁他不注意,从裤子口袋里掏出小剪刀,剪断了男孩脖子上金吊坠的红绳子,然后把吊坠拿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这个被盗的吊坠价值1351元。
赃物得手后的第三天,汤某来到大坝头。看到一位30多岁、正在找活的男子,于是上前询问:“要不要金吊坠?便宜卖。”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他以420元的价格出手。
就这样,每次盗窃来的赃物,他都是拿到大坝头附近以200至400元不等的低价卖给找活的务工人员。“不过我每次卖的都不是同一个人。”他说,因为没有发票,拿到金店没有人会收,只有拿到大坝头随便找个人卖了。“那里的工人比较多,比较好找人买。”
触犯了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据了解,在汤某案件中,受害人多为3、4岁儿童,案发地点集中在人流量比较大的医院、商场和超市。
在昨日的庭审中,当审判员询问他是如何想到用剪刀剪断挂绳的方式去偷东西时,汤某称是听别人说的,作案对象也是随意碰的。
公诉人员表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儿童不知情的情况下剪掉了挂坠,公诉机关此前对本案的定性曾出现过争议,是该认定盗窃还是抢夺?”公诉人员称,抢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经过检察机关反复讨论审查,认为儿童没有管理能力,被告人对监护人而言取财行为具有秘密性,盗窃不会造成被害人的受伤,所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曾有多次行政处罚及犯罪前科,虽不构成累犯,建议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该案将在法庭评议后,延期宣判。
提醒:儿童佩戴金饰更要防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给孩子佩戴各种吉祥物品,如金银首饰、玉器等已十分普遍。不过幼儿既缺乏对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也无防范能力。佩戴的各种金、银、玉制饰品挂件更易成为犯罪分子的袭击目标。作为家长,在带自己小孩外出时,要特别警惕陌生人的接近,同时看管好孩子身上佩戴的贵重物品,保证孩子人身和随身财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