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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纠纷案件攻与防的比较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4-30 15:03:08 人气:64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商品营销的最高层级是品牌营销,无论是苹果手机的畅销还是小米品牌的异军突起,无不印证了品牌经济的强大生命力。尤其是,近年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模式正在潜移默化的发生改变,网购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渠道,由于网购的特殊性,无形当中造成了消费者切身接触商品实物的机会越来越少,在无法对所购商品“望闻问切”时,人们判断该商品的质量及价值时最主要的就是判断该商品的品牌价值,牌子越大越值得人信任,哪怕价格高于同类商品。也正因如此,企业不得不更加注重品牌建设和保护,尤其是某些知名企业一旦发生品牌被仿冒的情况,就相当于被别人“掏了钱包”,轻则遭受经济损失,重则损害品牌形象,甚至被挤出行业市场。

    近年来,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政策的出台,都在有意加大对商品品牌的保护,新商标法的出台,更是使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一路飙升,一方面反映了国内品牌仿冒现象确实严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民尤其是企业经营者的品牌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本人专注于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在办案过程中,也产生了些许思考,闲暇之余随手作记,供大家交流探讨。

    一、商标纠纷案件的类型

    本文所称商标纠纷案件是指发生在商标使用、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授权后使用、许可以及转让等各个环节的纠纷所引发的争议性案件。

1.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性使用的标识在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后,任何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商标即使未注册但若达到驰名的程度,也会受到法律的特定性保护。

2.商标异议程序

在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审通过后,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若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之规定的,均可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但若以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主要指被许可人及权益继承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异议理由必须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商标撤销程序

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在地方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商标局将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另外,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此,商标权人应当连续性且规范化且不违背自身意志地使用商标,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更要注意商品称呼与商标标识的区别化对待,以免自身商标沦为本领域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即通用名称

4.商标无效程序

商标无效程序是在商标法修改后确立的新概念,由原来的商标争议程序演化而来。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明显缺乏显著性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核准的,商标局将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与先申请商标相近似或者冒用地理标志的,那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驰名商标权人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5.商标侵权纠纷

商标获得公告授权后,最常见的争议类型应当是侵权纠纷,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产品声誉,不法商家利欲熏心,往往急于求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试图“走捷径”获取市场利益,从而引发侵权纠纷。关于侵权纠纷的内容笔者将在下文详细阐述。

6.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是指与某一商标(下文称诉争商标)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发生的商标授权确权等事宜的纠纷,具体表现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具体决定或者裁定,继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此类纠纷经常涉及的法律条款系商标法第三十条及三十二条,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对于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针对已经大量投入使用且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则尽可能严格把握,努力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另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

7.其它商标纠纷

有关商标的纠纷类型有很多,除了上文列举的几种常见类型外,还有商标复审、权属纠纷、确认不侵权诉讼纠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等,笔者在本文不予过多涉及。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形,它突破了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给予更强的跨类保护力度,某一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无疑是取得法律保护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赢得市场认可的巨大无形资本。由此曾经一度引发企业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热潮,但同时也催生了很多不法不规范甚至虚假认定行为。为了整治不正之风,真正实现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驰名商标应遵循个案认定、事实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的限定性原则,且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作商业宣传。由此确定,驰名商标仅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商标保护状态,并非是授予企业商品的“黄马褂”。

    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施行的是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双轨制,即在诉讼案件或商标异议、无效、侵权投诉等途径均可依据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笔者认为,在侵权诉讼中,法律适用方面应先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认定驰名商标后,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张侵权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仅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争议案件中,以下情形可依据事实认定驰名商标保护: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作出驰名认定。 

   (四)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但是涉案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三、商标权之相邻权利的界定与保护

    一家企业或围绕一件商品,可能同时存在很多种权益,常见的如企业名称权、域名权益、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等。他们与商标权均属于权利人无形的财产性权益,彼此之间时而交叉、时而分明,因为权利基础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

    1.企业名称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是企业经营的“标签”,承载着企业的产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当企业名称之间或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别情形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进行非商标性使用,误导公众的,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2.域名权益

    在商业环境下,域名类似于商标、字号,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域名是一种民事权益,应由相应的民事主体享有。作为网络域名注册人和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对于域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法律规定,侵害域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同时,某些域名的注册、使用有时也会与在先商标标识出现争议。

    3.著作权与专利权

    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中,商标标志的表现形式往往是文字、字母、图形或者以上元素的结合等等,不难发现,上述元素的组合有时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作品出现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出现在后,两者权利客体产生交集,处理不当时无疑会发生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有时也会体现为一幅平面图案的设计,而依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图案或图案与色彩的结合是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同样也作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想来也是为了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如上文所述,如果商标申请时存在在先权利,担当商标核准审查时,该权利已经终止,那么申请商标是可以核准注册的。

    如果一方的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另一方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那么另一方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所享权利受侵害为由直接提起诉讼,而无需启动商标无效的前置程序。

    四、商侵权行为种类

    关于商标纠纷案件,实践当中还数侵权纠纷最为常见和复杂。作为商标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并非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懂的管理和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没有保护的商标等同于没有子弹的手枪,形同虚设。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总结罗列了以下商标侵权的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容易导致混淆”应该理解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种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注册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里应该仅指单纯的销售行为。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擅自制造行为的主体往往出现在与商标权人曾经存在合作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在两者合作期满后或终止后,后者仍然继续实施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本项所指即为实践中常说的“反向假冒”行为,也是商标侵权的行为一种。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提供便利条件是指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笔者认为,这里的“误导公众的”的表述,并非是一种待证事实,应属于一种法律推定,类似于上述第(二)项的分析意见。否则,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原告方举证证明确实发生了公众被误导的事实,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有失公平,极有可能导致原告客观上举证不能。对此,可先将被诉行为予以审查,如果最终认定被诉行为不足以误导公众的,则直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内容,认定被诉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判决不侵权,而不是认定原告举证不能从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八)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里应该强调“突出使用”,即该使用行为应当使得该字号具有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足以误导并使得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两经营者关系产生混淆。否则,应当不属于商标权,而是不正当竞争或其它侵权纠纷。而且,在突出使用而造成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可以仅判决侵权方规范使用而不是一律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但须实现杜绝混淆事实出现的法律保护功能。

    (九)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项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一种,系域名的注册使用侵害商标权益,实践中也存在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但在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在认定被诉行为符合上述域名侵权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其它权益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诉讼被告方的抗辩方向

    企业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如遇到被控商标侵权时,应当理性分析被指控事实,及时采取有效的抗辩策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若干种不侵权的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准予注册前的善意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36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从而丧失商标权。

    3、非商标性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仅是对商标的引用或对其他产品描述过程中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的,属于合理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4、两种商标标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商标侵权认定中,存在一个标识内容的比对环节,如果从二者的读音、字义、外形、设计风格、组合方式以及历史因素等方面可以认定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则商标侵权的指控也不成立。

5、非销售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的物品并非系为经营为目的的市场流通,只是其他原因的流转,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6、更换注册商标后但未投入市场

没有完成整个反向假冒行为,只是在内部使用了商标标识,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7、正当使用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以上均表明该商标缺乏应有的识别显著性,如果侵权成立将会不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

8、在先使用行为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并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是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在先原则的直接适用。

    9、三年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抗辩思路可倒逼销售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提高注意义务,规范经营并完整留存购货凭证,否则,一旦无法证明货物来源合法,也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1、违反行政前置程序要求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2、已过五年期间或不驰名抗辩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13、违反商标法绝对禁止使用的标志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善意域名注册使用者不构成侵权商标权

如上文所述,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被控行为必须具有恶意,反过来讲,域名的善意使用人则不构成相关侵权。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从而认定商标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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