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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4-30 15:04:57 人气:21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文文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由交警人员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证据收集分析的结果,借助其交通专业知识最后作出责任认定。它记载的情况可信度高,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公安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请行政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审查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然后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备注: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是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且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参考,但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大小的唯一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有异议时,法院对公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采取附带司法审查的救济方法,即审查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是否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相符,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核对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准确。经审查后法院有权根据事实情况,对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予以变更。

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仅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不能简单地以事故认定书来代替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实践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是同等责任,但是,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超速且未让行,亦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具有明显的过错;另一方超载驾驶,亦存在一定过错。双方虽被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同等责任,但根据双方过错,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后者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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