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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煤矿工作受伤致全身瘫痪老板拒赔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4-30 15:06:44 人气:186

案情简介:
  被告大新县永辉煤矿系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成立于1998年7月31日,有井和坑分别由两个自然人承包,分别核算。2003年6月3日被告张某取得井和坑从2003年7月1日至2045年6月30日的经营权,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8月23日被告赵某雄任永辉煤矿负责人。2008年1月3日,永盛煤矿小竹井单独注册成立宜良县小竹煤矿,具备独立主体资格。
  2007年5月13日13时许,原告杨某在永辉煤矿小竹井因驾驶装载机一事与张某发生冲突,该纠纷经被告赵某劝说后平息。2007年5月13日17时30分许,原告杨某在驾驶永盛煤矿小竹井煤场内的装载机的过程中受伤。原告杨某受伤后,在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其病情经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C4完全性)、外伤性癫痫。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评估为120000元,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终身完全护理依赖。另,杨某不具备驾驶装载机的相关资质。
  本案过程:
  本案原告之前已经委托过其他律师以工伤为由提起过劳动仲裁及诉讼,均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告委托简永发律师抱着极大的希望,但在简永发律师查阅本案全部资料后,发现本案原告的证据非常薄弱,除了其自己及父母的陈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是在矿山上帮被告打工的,而被告也一直否认原告是其矿山上的工人,本案诉讼风险极大。
  经过仔细认真的询问和了解,简永发律师发现,原告事故当日与张某发生过冲突,当时双方家属均到场解决,后由被告赵某义劝说后才各自离去。另外,原告到矿山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但也参加过矿上的安全会议,应该有证人可以证实。对此,承办律师研究后两次到矿山上找到了主管安全工作的张某,在简永发律师向其陈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其愿意由律师给其作调查笔录,但明确表示没有时间出庭作证。同时,简永发律师又找到了当时因原告驾驶装载机而与原告发生冲突的张某及其家人,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张某及其家属也配合律师工作做了调查笔录,但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至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收集了部分证言证实原告在矿山上工作的事实。
  在一审、二审庭审中,被告均对承办律师所做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代理意见,并强调了证人不愿意出庭的客观原因,最终两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都依职权主动到矿山找到证人了解事发经过,证明了承办律师所做笔录的真实性,也证实了原告在矿山上工作及受伤的基本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根据张某调查笔录并结合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及法院调查笔录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可以证实如下事实,即本案损失事件发生前杨某福曾在永辉煤矿的食堂就餐、参加班前会议并坐乘装载机,结合事发当日杨某福系驾驶装载机在永辉煤矿进行场地作业的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事实,及赵某家属在事发后将杨某福送至医院,赵某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事实,上述证据及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共同指向杨某福与事发时永辉煤矿的承办人及实际经营者赵某之间存有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并判决赵某大新县永辉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杨某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1282.75元,杨某福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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