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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长受贿30万元不收押嫌犯,简永发律师辩护获最轻判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4-30 15:07:53 人气:235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的,量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30万元的量刑应在15年至无期徒刑之间。但由简永发律师承办的原看守所所长杨某某受贿30万元一案,经过律师的辩护,在绝大部分受贿赃款均未退出的情况下,仍获得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决的好结果。
  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看守所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云南省某县看守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使犯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不被看守所收押,以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非法收受李某某委托洪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后某县看守所作出对李某某不予收押的决定。2012年12月2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3年4月,杨某某在桂林禁闭期间,主动交待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回了所收赃款10万元。
  按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的,即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受贿30万元的刑期可算到18年,这意味着实际判处的刑期会在15年至无期徒刑之间。
  二、律师工作
  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托家人专程到我所找到简永发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简永发律师多次会见了杨某某,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针对杨的案情制定了一套完备的辩护方案,并逐一落实了方案中的辩点。
  在法庭上,简永发律师提出了《起诉书》的部分指控不实,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非由看守所作出;杨某某虽受贿,但并未徇私枉法,李某某被监外执行主要其买通医院伪造高血压的病历所致,看守所方面的不予收押决定是集体依程序作出而不是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作出的;杨某某构成自首、部分退赃,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等辩护意见。
  三、处理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及庭后沟通,法庭部分采纳了简永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自首等重要量刑情节。最终,一审法院以杨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该刑期低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该档犯罪的最低刑期,也低于该罪名10年的量刑起点。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本人及其家属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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